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为满足偿还股权质押贷款本息以及维持已投
项目后续运营的资金需求,于2019年6月14日与赣州裕弘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裕弘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协议约定梁伟先生将其持有的6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公司股份转让予裕弘投资。
2、本次股份转让前,梁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2,540,75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9.64%;裕弘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后,梁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5,940,75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40%,裕
弘投资持有公司股份66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24%。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则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
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次股份转让的实际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暨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的通知,获悉梁伟先生于
2019年6月14日与裕弘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梁伟先生以协
议转让的方式向裕弘投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66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24%。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的转让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转让前持股情况 转让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列(%)持股数量(股)持股比列(%)
梁伟(转让方) 62,540,753 49.64 55,940,753 44.40
赣州裕弘投资管理合伙企 0 0 6,600,000 5.24
业(有限合伙)(受让方)
二、股份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
梁伟,男,中国国籍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3号金运激光大厦
2、受让方:
赣州裕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8LFDR9J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607-342
裕弘投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双方
股份转让方(甲方):梁伟
股份受让方(乙方):赣州裕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目标股份转让
甲方拟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有的金运激光66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份数5.24%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该等股份。
3、股份转让款及支付
(1)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61元(不低于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金运激光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18,222.6万元(RMB182,226,000元)。
(2)乙方全部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乙方同意根据以下约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A、协议签定且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全额股份转让款的30%即人民币5,466.78万元整(RM54,667,800元)。
B、自本协议生效后的3个月内,乙方支付全额股份转让款的30%即人民币5,466.78万元整(RM54,667,800元)。
C、自本协议生效后的6个月内,乙方支付全额股份转让款的40%即人民币7,289.04万元整(RMB72,890,400元)。
若此次交易未审核通过,则双方再行协商处置方式。
4、股份过户
甲乙双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尽快完成过户登记。
5、费用和税收
各方应自行承担其支出的与协议以及项下交易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交易准备、谈判和执行的费用)。
6、生效及其他
协议经双方共同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协议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四、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是否能够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本次股份协议转上各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并且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公司将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双方后续股份变动事项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梁伟与裕弘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梁伟《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告知函》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