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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2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2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2日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15:00至2019年3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3号金运激光大厦6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64,543,1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24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62,634,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7097%;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1,908,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15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萍女士因公未能到会,会议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推选施先旺董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4,543,1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2,002,369股,表决情况为:同意2,002,369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4,543,1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2,002,369股,表决情
况为:同意2,002,369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4,511,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32,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2,002,369股,表决情况为:同意1,970,337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3%;反对32,032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同意64,511,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32,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2,002,369股,表决情况为:同意1,970,337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3%;反对32,032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4,511,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
反对32,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2,002,369股,表决情况为:同意1,970,337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3%;反对32,032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4,511,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32,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2,002,369股,表决情况为:同意1,970,337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3%;反对32,032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2018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同意64,511,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32,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2,002,369股,表决情况为:同意1,970,337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3%;反对32,032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4,511,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32,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2,002,369股,表决情况为:同意1,970,337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3%;反对32,032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4,511,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32,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2,002,369股,表决情况为:同意1,970,337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3%;反对32,032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4,511,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32,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2,002,369股,表决情
况为:同意1,970,337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3%;反对32,032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4,511,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32,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2,002,369股,表决情况为:同意1,970,337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3%;反对32,032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4,511,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32,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并具有效表决的股份为2,002,369股,表决情况为:同意1,970,337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3%;反对32,032股,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林晓春律师、洪玉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