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公告编号:2019-009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以电子邮件、当面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9年2月26日9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会议由董事长梁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18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18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2,787,605.82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15.05%;营业利润9,780,542.83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8.99%;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42,042.20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6.87%。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得到贯彻实施,总体上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经营管理风险,确保了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以及通过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本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强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使之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总体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母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16,125,468.1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2,116,034.78元,减去2018年计提盈余公积
1,612,546.81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56,628,956.11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提出本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以报告期末公司总股本12,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75.6万元。本年度不转增,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2018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经审议,决定拟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拟支付该所2018年度报酬人民币60万元。
本议案已经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于2018年10月26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中
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9月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了
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9月修订)及《公司章程》修
订的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为: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第五条 原第五条内容全部废除,改为:第五条 董事会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行使职权。
原第七条、第八条 原第七条、第八条内容全部废除,改为:
第七条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
权权限不超出董事会的权限。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
授权应体现及时性、诚信性、程序性的原则。公司重大事
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
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八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交易
事项:
(一)单项融资额度低于1250万元的对外融资项目;
(二)单项金额低于200万元的资产处置项目。
原第九条 原第九条全部废除
原第十一条 改为: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就
《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原第二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改为:第二十二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
注:关于条款的编号,均按修订后的顺序排列。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经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9月修订)及《公司章程》修
订的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改为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应当《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原第四条 原第四条内容全部废除
原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改为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湖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原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第十一条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湖北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湖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股东大会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决议公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湖北省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第二十一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改成第二十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