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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智汇: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27


 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26-01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未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

  1、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
网发布了《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4、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 1 号鸿利智汇会议室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李俊东先生

  8、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9 人,代表股份 228,006,8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20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7,837,1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7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10,169,7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 10,169,71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3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10,169,7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577,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5%;反对
2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9%;弃权 1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40,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747%;
反对 2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53%;弃权1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561,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5%;反对
2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8%;弃权 1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24,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74%;
反对 2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7%;弃权16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2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贞、胡文华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