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23-03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5 年 7 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迪纳数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及其主要股东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及其他股东签订《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以 4,500万元认缴迪纳科技 326.864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协议同时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
因迪纳科技股东、业绩承诺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等未完成《增资扩股协议》项下业绩承诺,且经各方多次协商后对方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为保障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公司就迪纳科技合同纠纷事宜于 2021 年 8 月向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件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进行开庭审理。
(二)一审判决结果
2022 年 9 月, 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 01 民
初 17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法院支持公司部分起诉金额/诉讼请求。
(三)业绩承诺方上诉情况
2022 年 11 月,刘南杰、刘启武、李永侠、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亿科达”)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作出的
[(2021)粤 01 民初 1740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 3 月 8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理。
(四)终审判决结果
2023 年 5 月, 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民终 4422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 年 6 月,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其他情况
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司与刘南杰、刘启武、李永侠、亿科达签署了《协议
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协议书>的议案》。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主要索引如下: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公告编码
关于参股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 2015 年 7 月 8 日
限公司 18%股权的公告 2015-039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1 年 10 月 8 日 2021-052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 2021 年 11 月 22 日 2021-073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2 年 9 月 2 日 2022-040
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22 日 2022-049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 年 2 月 21 日 2023-005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 年 5 月 26 日 2023-027
关于诉讼进展暨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协议 2023 年 7 月 11 日 2023-031
书>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进展情况
2023 年 7 月 11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将从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账户上强制划扣的 52,482,606.24 元执行款划入公司账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款将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