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23-031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5 年 7 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迪纳数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13 日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及其主要股东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及其他股东签订《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以 4,500万元认缴迪纳科技 326.864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协议同时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
因迪纳科技股东、业绩承诺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等未完成《增资扩股协议》项下业绩承诺,且经各方多次协商后对方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为保障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公司就迪纳科技合同纠纷事宜于 2021 年 8 月向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件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进行开庭审理。
(二)一审判决结果
2022 年 9 月, 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 01 民
初 17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法院支持公司部分起诉金额/诉讼请求。
(三)业绩承诺方上诉情况
2022 年 11 月,刘南杰、刘启武、李永侠、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亿科达”)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作出的
[(2021)粤 01 民初 1740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 3 月 8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理。
(四)终审判决结果
2023 年 5 月, 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民终 4422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主要索引如下: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公告编码
关于参股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 2015 年 7 月 8 日
限公司 18%股权的公告 2015-039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1 年 10 月 8 日 2021-052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 2021 年 11 月 22 日 2021-073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2 年 9 月 2 日 2022-040
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22 日 2022-049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 年 2 月 21 日 2023-005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 年 5 月 26 日 2023-027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得知亿科达账户
上的 52,602,609.24 元已被法院划出,目前暂未划入公司账户。经过公司与刘南
杰、李永侠、刘启武、亿科达多次谈判协商还款方案,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协议书>的议案》。基于目前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亿科达等相关方不足以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为加快债权的收回,更好地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1、刘南杰
2、李永侠
3、刘启武
4、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达公司”)
(一)有关现保全财产的执行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扣划并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的被执行人亿科达公司现被冻结账户中的款项 52,602,609.24 元(具体数据
以广州中院实际扣划金额为准,法院实际扣划金额与此金额存在差异的,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据实调整),用于被执行人支付[(2022)粤民终 4422 号]生效判决第一项股权回购款 4,500 万元、第五项律师费 10 万元、应当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 1,041,818.25 元、保全费 5,000 元、以及第二项中的部分利息(金额为6,455,790.99 元)。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上述 52,602,609.24 元执行款后,向广州中院提交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部分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书面申请。
(二)有关剩余款项的支付
1、一般情形
对于生效判决第二项剩余未执行的利息(金额为 23,709,209.01 元)和第三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
期付款违约金(自 2021 年 2 月 19 日起计算至 2023 年 6 月 6 日截止,金额为
15,674,250 元),二者合计 39,383,459.01 元,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具体付款期限和金额为:
(1)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被执行人向执行人支付 7,903,459.01 元;
(2)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被执行人向执行人支付 787 万元;
(3)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被执行人向执行人支付 787 万元;
(4)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被执行人向执行人支付 787 万元;
(5)在 202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被执行人向执行人支付剩余 787 万元。
2、特别约定
(1)如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亿科达公司被成功收购或被执行人具备提前支付剩余款项的能力等其它情形的,被执行人将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生效判决第二项剩余的利息(金额为 23,709,209.01 元)以及第三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21 年 2 月 19 日起计算,2023 年 6 月 6 日截止,金额
为 15,674,250 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按以本条“1、一般情形”约定的合计金额和期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和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值,则被执行人支付折算现值后的总金额后,双方债权债务全面清结,本案执行终结。实际计算的现值金额因实际支付日期及支付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和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变化而变化。
(2)如被执行人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申请人支付上述第 1 条的金额,则仍按本条“1、一般情形”的约定分期履行。
3、若广州中院实际扣划至法院及申请执行人账户的金额大于 52,602,609.24元,则二者差额除以 5 后取整到元,等额从本条“1、一般情形”约定五期支付的金额中扣减,若涉及元以下的金额,均计入第 1 期支付的款项中。同时,在申请执行人收到划转的剩余所有银行账户的款项(以实际查控并划转的金额为准)后三日内,向广州中院提交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剩余所有银行账户的保全或执行措施的申请。
4、如截止本协议签署时广州中院查扣了本协议列举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以外其他财产的,所有被执行人均同意由申请执行人确定具体的执行处置方式。
5、如被执行人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免除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付款义务的加倍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义务的,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有关剩余款项支付的担保
1、对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44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的所有债务,被执行人亿科达公司继续按照该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在广州中院解除冻结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在迪纳公司所持股权后的六个月内,在李永侠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其所持迪纳公司的全部股权(即 9325610 股,持股比例 11.657%)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共同确认的李永侠或第三人名下。在广州中院解除冻结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在迪纳公司所持股权后十日内,为担保剩余款项的支付,被执行人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同意将共同或分别名下其所持迪纳公司的 1600 万股质押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以申请执行人为质权人的质押手续。
(四)其他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在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所有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视被执行人清偿本案债
务的情况以及是否会增加申请执行人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配合迪纳公司通过减资回购方式办理股权退出事宜,被执行人承诺在申请执行人收到广州中院扣划的 52,602,609.24 元后 6 个月内,协调召开迪纳公司股东会,办理减资回购事宜。
2、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的任一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向广州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所有被执行人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4422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4、本协议自申请执行人收到广州中院划转的不低于 5000 万元执行款,且申请执行人内部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协议书》的事项,有利于公司债权问题的早日解决,加强债权收回的确定性,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的发展需求,维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后续公司如能按协议约定的收回相关债权款项,将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五、专业意见
(一)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协议书》,是基于双方现状后作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协议书》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协议书》,有利于减少公司损失,维护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协议书》事项。
六、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协议书>的议案》,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亿科达是否按协议约定如期支付款项仍存在不确定。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