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23-027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已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 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 7588.38 万元及其违约金等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会依据判决执
行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5 年 7 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迪纳
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6 年6 月 13 日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及其主要股东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及其他股东签订《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以 4,500 万元认缴迪纳科技 326.864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协议同时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
因迪纳科技股东、业绩承诺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等未完成《增资扩股协议》项下业绩承诺,且经各方多次协商后对方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为保障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公司就迪纳科技合同纠纷事宜于 2021 年 8 月向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件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
进行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参股江苏南亿迪纳数字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8%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2021 年 10 月 8 日
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2021 年 11 月 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二)一审判决结果
2022 年 9 月, 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 01 民
初 17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法院支持公司部分起诉金额/
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2-040)。
(三)业绩承诺方上诉情况
2022 年 11 月,刘南杰、刘启武、李永侠、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
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 年8月 31 日作出的([ 2021)粤 01 民初 1740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3 月 8 日,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2023 年 2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二、本次终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民终 4422 号] 《民
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70,190.82 元,由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江苏亿科达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预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理 诉讼(仲裁)判决
(万元) 计负债 进展 结果及影响 执行情况
买卖合同纠纷(子公司 244.53 否 审理中 待开庭 待开庭
作为原告起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会依据判决执行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
影响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