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22-040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下达,但尚在上诉期内。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人。
3、被告: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起诉金额:约人民币 1.99 亿元
5、判决结果:公司胜诉,法院支持公司部分起诉金额/诉讼请求;
6、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因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并非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7 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迪纳
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6 年6 月 13 日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及其主要股东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及其他股东签订《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以 4,500 万元认缴迪纳科技 326.864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协议同时约定了业绩承
诺及补偿条款,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参股江苏南亿迪
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8%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
因迪纳科技股东、业绩承诺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等未完成《增资扩股协议》项下业绩承诺,且经各方多次协商后对方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为保障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公司就迪纳科技合同纠纷事宜于 2021 年 8 月向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件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
进行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52)、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
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 年 9 月 1 日, 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粤 01 民初 1740 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4,500 万元;
2、被告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中以 9,000,000 元为本金,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按年利率 12%计算;以 18,000,000 元
为本金,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按年利率 12%计算;
以 18,000,000 元为本金,自 2015 年 9 月 14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按年
利率 12%计算);
3、被告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4,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 2021 年2 月 1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被告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被告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 万元;
6、驳回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41,818.2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刘南杰、李永侠、刘
启武、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小额诉讼情况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并非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