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条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第三十条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担连带责任。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第四十二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30%;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八)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九)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
通知中指明的地点。 中指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第四十五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条 大会的,视为出席。 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