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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智汇:关于调整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4


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19-059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8年1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18年2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2月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499.50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股份于2018年2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年9月1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因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76元/股调整为5.71元/股。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了调整,激
励对象人数由54名调整为52名,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2万股。

  4、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年12月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因原激励对象宋晓莉离职以及江德权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了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52名调整为50名,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0万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712,718,5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6日实施完毕。
  根据《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限制性股票授予/行权价格调整前为5.71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行权价格调整后为5.71元/股-0.3元/股=5.41元/股。

  经过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71元/股调整为5.41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因部分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资格以及2018年度未达到《公司(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制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对1,53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行为符合《公司白光LED器件板块)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