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光电 公告编号:2014-024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项目签订合同书的进展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01月27日,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巨
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04)。
2014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广州市重盈工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乙方”)与广州市花都区供电局路灯管理所(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的《广
州市花都区市政道路LED照明节能改造EMC模式采购合同》。
一、风险提示
(一)本合同为节能服务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为72个月,具体节能效益需经
双方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验收后确定,存在实际节能效益与预期计算结果有差异
等风险;
(二)本合同项目建设期为50日历天,工程规模较大,建设工期紧,能否按时
完成存在的不确定性,存在不能按期完工而推迟验收的风险。
(三)项目自验收完成后,节能效益分享期为72个月,节能效益在每月度结束
后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结算,存在不能按时回款的风险。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供电局路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杨任承
注册资金:陆拾玖万元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经营范围:维护:路灯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大道22号
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均未与公司发生任何资金往来。
(二)履约能力分析
本合同所涉及项目为广州市花都区市政道路LED照明节能改造工程,合同款项
来源于花都区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年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安排的项目资金中
支付。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用能单位(甲方):广州市花都区供电局路灯管理所
节能服务公司(乙方):广州市重盈工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
(三)项目建设方案
乙方以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在花都区范围内采用LED照明灯改造路灯
12906盏,建设期为50日历天,自甲方将项目交付乙方开工之日起至乙方完成
施工将项目交付甲方验收为止。乙方在完工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文件,甲方
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节能效益
节能效益分享期自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完工并竣工验收后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节
能效益分享期为72个月,预计可分享节能效益累计约为5,702.22万元,实际节能效
益在每月度结束后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由双方结算该月度的节能效益款。
(五)合同项目所有权
在本合同到期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设备、设施、
仪器等财产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节能效益款后,该等项目财
产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付款逾期超过60日时,甲方
按照当期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如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项目逾期竣工,乙方须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5000元。乙方必须要在广州市花都区有稳定的售后服务体质,并在质保期内免费
对设备、灯具的损坏或质量缺陷负责更换。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
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可向原告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在节能效益分享期72个月累计分享的节能服务收入约为5,702.22
万元,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10.76%。项目的履行对公
司2013年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将在项目投运开始后的节能效益分享期内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合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备查文件:《广州市花都区市政道路LED照明节能改造EMC模式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