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鸿利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
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部分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相关权益,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日为2014年3月12日,
该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广州市鸿利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权日/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期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
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355名激励对象授予663.995万份股票期权和84.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日为2014年3
月12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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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康贤 张 平 吴 震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