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光电 公告编号:2013-004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项目签订合同书的进展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2年12月25日,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巨潮资
讯网发布了《关于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55)。近
日公司与联合体成员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同项目建设方珠海城建节能科技有
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
一、风险提示
1、工程规模较大,供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110 个日历天,供货期较为紧张,能
否按时完成存在的不确定性。如因公司的失误导致工期延误或不能顺利进行的,买
方有权利索要违约金。
2、合同价格总额的 95%在 5 年质保期内每三个月支付 5%,剩余的 5%于质保期
满后 15 天内支付,存在不能按时回款的风险。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珠海城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志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经营范围: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的研发、照明器材、灯具及软件的研发、批发、
零售
注册地址:珠海市香洲香溪路 48 号 6 楼 6003 室
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均未与公司发生任何资金往来。
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所涉及项目为珠海市公共绿色照明 LED 路灯改造工程,
合同价款来源为珠海市政府分五年返还给珠海城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建设费
用。
三、联合体成员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陈立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126 万元
经营范围:工程施工承包;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
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均未与公司发生任何资金往来。
2、合作方式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享有合同总额百分之四的工程款,公司享有合同总
额百分之九十六的工程款。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买方:珠海城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人)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联合体成员)
2、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
3、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42,933,136.00 元。本合同总价包括本项目所需发生的一
切相关费用。
4、付款
(1)本项目包含相关独立中介机构服务费265万,独立中介机构服务费包括但
不限于监理费、设计费、勘测费、招标代理费、可研报告编制费、环境评估费、造
价咨询费。该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多退少补,多出部分款项,在项目完工验
收合格之后返还中标人。
(2)本项目包括项目预留金人民币1,825,819.84元,是买方预备的用于支付工
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而准备的资金,按实际发生额结算,该笔资金须经买方
同意后才能动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没有发生动用预留金用的情况,则在结算时
买方会将此部分金额从结算款中扣除,若有发生,则按本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及合同
的约定计算。
(3)付款方式:货款由买方统一与卖方结算。产品安装验收合格且买方收到卖
方移交的收益人为买方、无条件、不可撤消的银行履约保函(保证金)后,支付合
同总金额的5%。余款在5年内等额支付、余款每3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合同总额
的5%,质保期内最多支付至合同总金额95%。项目通过招标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且
质保期满5年后15天,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给卖方。
5、工程延误及逾期付款的罚则:
(1)卖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配合买方执行施工计划造成安装工期延误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则应支付违约金给买方,违约金率按合同总金额每造成1天
供货延误5‰计算。如超过合同规定进度计划期限十天后卖方仍不能完成供货计划,
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果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款项给卖方,则买方也应支付由此产生
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金额每天 1‰计算,直至该款付清为止。超过合同付款期
三十天买方仍不付款,由此造成卖方的损失,应由买方向卖方作出补偿。
五、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价格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7.82%。项目
的履行对公司2012年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将对公司2013年及未来的经营
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合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珠海市公共绿色照明LED路灯改造采购及相关服务(二标段)合
同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