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司。公司由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商务部商资 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安徽省市场监
批【2006】1155 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安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1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安徽 91340000610307077M。
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安徽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40000610307077M。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2 秘书、财务总监、技术开发总监、营销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总监。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3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监事无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整。若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直接申请披露; 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议;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大会;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诉讼; 员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修订条款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