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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安利股份: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18        证券简称:安利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6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利股份”)于2021
 年3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
 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
 立审计意见,按期出具了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约定
 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基于该所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职业
 素养,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0年度,公司给予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年度审计报酬合计为48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历史沿革: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品牌源自1985年10月
 上海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1月26

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战略方针,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几家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体合并。合并重组、整合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2011年8月31日,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9月,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2011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2011]0101号批复。2012年2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登记设立。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业务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 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6)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7)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基金2019年度年末数:266.73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8)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加入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原马施云国际会计公司)。

    2、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梁春

  (2)截至2020年末合伙人数量:232人

  (3)截至2020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64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4)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李静、沈素莹。

    3、业务信息

  (1)2019年度业务总收入:199,035.34万元

  (2)2019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73,240.61万元

  (3)2019年度证券业务收入:73,425.81万元


  (4)2019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19家

  (5)是否有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是

    4、项目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姓名李静,1999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沈素莹,2000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李海成,2002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0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和自律监管措施3次。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1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进行了沟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的资格,在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按期出具了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进行本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该所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的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可以继续承担公司2021年审计工作,且公司关于续聘其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3、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0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细致严谨,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12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时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其年度审计报酬事宜。

    5、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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