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8 证券简称:安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6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利股份”)2014年8月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调整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部分条款进行了
相应修改,其后,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修订部分确认无异议并进行
了备案。
3.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全
权办理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
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
事宜等。
5.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
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
等议案,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3年9月27日,
向姚和平、王义峰、杨滁光、陈茂祥、黄万里、胡东卫、张珏、刘松霞、刘兵、惠坚强
等181名激励对象授予1930.5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6.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13年10月
25日完成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1930.5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并发布《关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4年5月6日,向35
名激励对象授予5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同意
根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期权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为6.93元/股,预留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10.4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4年6月19日实施完毕,以截止2013年12
月31日公司总股本211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含税)。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不
低于1元/股。
首次授予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P=P0-V=7.01-0.08=6.93元/股。
预留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P=P0-V=10.55-0.08=10.47元/股。
三、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议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
六、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结论性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合法、有效。
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