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8 证券简称:安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5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首次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利股份”)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2013年9月26日召开的201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范围。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要说明
1、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部分条款进行了
相应修改,其后,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修订部分确认无异议并进行
了备案。
3、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
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
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全
权办理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
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
事宜等。
5、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公司首次
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象为184人,其中李磊、陈维松、叶身丰等3人因个人原因已
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后同意取消李磊、陈维
松、叶身丰等3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授予其股票期权。
公司调整前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象为184人,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数量为1950万份;调整后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象为181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30.5万份。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具体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
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
后,认为:
1、鉴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成员李磊、陈维松、叶身丰等3人由于个人原因离职,
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184人调整为181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950万份调整为1930.5万份,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等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等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前述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
单与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