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4-037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等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477,976,9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68 元(含税),
合计分配现金红利 100,502,431.92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在实际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以分红总金额保持不变为原则,按照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分红派息。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时
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1,477,976,9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8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 100,502,431.92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612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3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8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3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它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779 谭荣生
2 00*****780 谭伟
3 00*****916 谭克
4 02*****887 谭伟
5 03*****133 谭克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0 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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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3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 18 号
2、咨询电话:0511-88988598
3、咨询机构及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韦秀萍吕树栋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