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10 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1/3时;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过半数同意时;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票制。
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和程序如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 方式和程序如下: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二)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监 (二)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利。
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本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
权。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
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 选的表决权制度。
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 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 决权。
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 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 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 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
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 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
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
予表决。 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项;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越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四个专门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四个专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