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3-01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延长财务资助期限的对象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绍兴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东方”),财务资助方式为公司以自有
资金提供有息借款,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财务资助期限为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借款年利率为 3.70%。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
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延长半年,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
一、延长财务资助期限事项概述
1、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绍兴东方稳定发展,满足其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延长为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半年,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绍兴东方少数股东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及苏聘已与公司签订完成《保
证合同》,苏聘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同意承担包括其自身以及方孟定、毛伟、朱仁武、王守卫等在内的共五名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合计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且《保证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
2、本次延长提供财务资助期限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3、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与绍兴东方签订《借款合同》,财务资助方式为公司以自有资
金提供有息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3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借款年利率为 3.70%。
4、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7 票同意,0 票反对,0 标弃权。该事项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名称:绍兴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姓名:谭伟
注册资本:4,300 万元整
营业期限:2017 年 2 月 21 日至 2067 年 2 月 21 日
住所: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三江环路 108 号
经营范围:生产、研发、销售:电热元件、五金配件、家用电器配件、小家电;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绍兴东方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总资产 10,848.51
总负债 8,845.22
流动负债总额 8,845.22
银行贷款总额 5,773.75
或有负债总额 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2,003.30
2021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6,886.10
营业利润 -1,394.22
净利润 -1,394.18
3、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没有进行信用等级评级
4、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绍兴东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被资助对象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绍兴东方为中外合资公司,公司为控股股东,占 58.1396%股权。
6、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说明
绍兴东方少数股东: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占 30.2326%股权:自然人方孟定占
3.2558%股权;自然人苏聘占 6.9767%股权;自然人朱仁武、毛伟、王守卫分别占 0.4651%股权。上述股东不在公司及绍兴东方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为确保本次财务资助的公平、对等,绍兴东方少数股东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及苏聘同意并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苏聘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同意承担包括其自身以及方孟定、毛伟、朱仁武、王守卫等在内的共五名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合计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且《保证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
7、本次延长财务资助期限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已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上一会计年度对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向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为 4,000 万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
未能清偿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绍兴东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绍兴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借款金额:人民币 4,000 万元
2、借款期限: 2023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
3、借款利率:年利率 3.70%
4、资金用途:经营费用支付或归还银行贷款
5、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利随本清。
(1)乙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合同涉及的借款事项;
(2)乙方董事会审议批准借款事项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3)甲方少数股东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及苏聘需与公司签订完成《保证合同》,
苏聘承担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同意承担包括其自身以及方孟定、毛伟、朱仁武、王守卫等在内的共五名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合计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且《保证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
7、违约责任: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利息。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四、延长财务资助期限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绍兴东方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8.1396%的股权;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谭伟任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庆忠任其总经理,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
绍兴东方少数股东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及苏聘已与公司签订完成《保证合同》,
苏聘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同意承担包括其自身以及方孟定、毛伟、朱仁武、王守卫等在内的共五名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合计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公司已与绍兴东方签订《借款合同》,公司将跟踪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财务资助资金的安全,如绍兴东方出现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情形,公司将停止向其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延长向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期限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督促绍兴东方尽快完成相关银行的授信手续,争取早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并做好资金流转;公司将对绍兴东方的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公司实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情况,保障公司整体资金安全运行。
五、董事会意见
1、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谭伟任绍兴东方法人代表,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庆忠任绍兴东方总经理,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管理、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
2、绍兴东方少数股东香港公司CANDLEFORD LIMITED及苏聘已与公司签订完成《保证合同》,
苏聘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同意承担包括其自身以及方孟定、毛伟、朱仁武、王守卫等在内的共五名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合计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且《保证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
3、公司延长为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期限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向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收取利息且定价公允,延长财务资助期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绍兴东方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且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在全面评
估其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基础上,公司延长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是可行的,同意公司为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
延长半年,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延长为控股子公司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有利于满足其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促进其健康发展。
2、本次延长财务资助期限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资金管理能够有效控制,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能够实施有效的风险管控;且绍兴东方少数股东香港公司CANDLEFORD LIMITED 及苏聘已与公司签订完成《保证合同》,苏聘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同意承担包括其自身以及方孟定、毛伟、朱仁武、王守卫等在内的共五名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合计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3、本次延长提供财务资助期限事项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