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2-099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热”或“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 34,753,831.54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年产 50 台高温高效电加热装备项目”和“年产 2
万吨锂电池预镀镍钢基带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7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46,489,859 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 6.41 元,募集资金总额 297,999,996.19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126,779.0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3,873,217.18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衡验字(2022)0010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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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使用的募集资金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本次拟募集资金
1 年产 50 台高温高效电加热装备项目 14,400.00 10,880.00
2 年产 2 万吨锂电池预镀镍钢基带项目 23,860.00 18,920.00
合计 38,260.00 29,8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置换情况
截止 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34,753,831.54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诺 截止披露日自有 拟置换金额
投资金额 资金已投入金额
年产50台高温高效电加热装备项目 14,400.00 10,880.00 272.05 272.05
年产2万吨锂电池预镀镍钢基带项目 23,860.00 18,920.00 3,203.333154 3,203.333154
总计 38,260.00 29,800.00 3,475.383154 3,475.383154
本次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截止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 0013723 号《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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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4,753,831.54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1)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2)本次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议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4)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34,753,831.54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年产 50 台高温高效电加热装备项目”和“年产 2 万吨锂
电池预镀镍钢基带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0013723 号《镇江东方电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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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东方电热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方电热
截止 2022 年 9 月 28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5、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2]0013723 号《镇江东方电
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5、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