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2-076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7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489,859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41 元 ,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97,999,996.19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126,779.01 元(不包含增值税进项 税 )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3,873,217.1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2) 001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资金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在建设银行镇江新区支行开设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资金存储具体情
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金额(元)
镇江东方电热科 建设银行镇 32050175883609501919 临时存储 295,349,996.19
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新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镇江新区支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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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丙 方 ”)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32050175883609501919,截止 2022 年 9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29,534.999619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临时存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轶、李金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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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解除。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文本。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