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2-066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在2022年度为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东方”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2、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在2022年度为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瑞吉”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4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2022年8月9日,公司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合同编号为2022年新区(保)字001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东方瑞吉提供人民币2.7亿元的最高额保证,主债权期间2022年8月9日至2023年5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二、担保进展情况
1、2022年8月12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镇江分行”或“债权人”)签署合同编号为BZ111522631722《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镇江东
方与江苏银行镇江分行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提供担保,担保最高债权本金4,000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2、2022年8月12日,公司与江苏银行镇江分行签署合同编号为BZ111522631723《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东方瑞吉与江苏银行镇江分行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提供担保,担保最高债权本金4,000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为镇江东方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为了担保江苏银行镇江分行与镇江东方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 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内办理贷款、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 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下述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二、本条第一款项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三、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
四、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五、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债权人发放授信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最高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具体详见本合同第四条)之和。
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上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第六条 主合同的变更
保证人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主债权确定期间、债务展期或延期)均视为已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无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承连带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除保证人书面同意外,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为东方瑞吉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为了担保江苏银行镇江分行与东方瑞吉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下述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二、本条第一款项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三、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四、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五、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债权人发放授信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最高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具体详见本合同第四条)之和。
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上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履行债务保证期间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第六条 主合同的变更
保证人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主债权确定期间、债务展期或延期)均视为已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无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承连带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除保证人书面同意外,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2.885亿元;担保余额为28,493.08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1年度)27.99亿元的10.18%;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合同编号为BZ11152263172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合同编号为 BZ111522631723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