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2-063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财务资助的对象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绍兴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东方”),财务资助方式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
有息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借款年利率为 3.70%。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绍绍兴东方稳定发展,满足其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为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绍兴东方其他少数股东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自然人方孟定、苏聘、朱仁武、毛伟、王守卫必须与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以其各自持有的绍兴东方股份按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承担连带赔偿。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与绍兴东方签订《借款合同》,财务资助方式为公司以自有资
金提供有息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至 2023 年2 月 28 日,借款年利率为 3.70%。
3、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7 票同意,0 票反对,0 标弃权。该事项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名称:绍兴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增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姓名:谭伟
注册资本:4,300 万元整
营业期限:2017 年 2 月 21 日至 2067 年 2 月 21 日
住所: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三江环路 108 号
经营范围:生产、研发、销售:电热元件、五金配件、家用电器配件、小家电;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绍兴东方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总资产 10,848.51
总负债 8,845.22
流动负债总额 8,845.22
银行贷款总额 5,773.75
或有负债总额 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2,003.30
2021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6,886.10
营业利润 -1,394.22
净利润 -1,394.18
3、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没有进行信用等级评级
4、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
询,绍兴东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被资助对象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绍兴东方为中外合资公司,公司为控股股东,占 58.1396%股权。
6、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说明
绍兴东方少数股东: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占 30.2326%股权:自然人方孟定占
3.2558%股权;自然人苏聘占 6.9767%股权;自然人朱仁武、毛伟、王守卫分别占 0.4651%股权。上述股东不在公司及绍兴东方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为确保本次财务资助的公平、对等,绍兴东方的六位少数股东必须与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并将按照其各自在绍兴东方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5、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已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上一会计年度对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向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清偿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绍兴东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绍兴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借款金额:人民币 4,000 万元
2、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
3、借款利率:年利率 3.70%
4、资金用途:经营费用支付或归还银行贷款
5、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利随本清。
6、本合同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方能生效:
(1)乙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合同涉及的借款事项;
(2)乙方董事会审议批准借款事项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3)甲方六名其他股东(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苏聘、方孟定、毛伟、朱
仁武、王守卫)均必须与乙方签订完成《保证合同》,且六份《保证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
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利息。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绍兴东方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8.1396%的股权;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谭伟任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庆忠任其总经理,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绍兴东方的六位少数股东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必须与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并将按照其各自在绍兴东方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已与绍兴东方签订《借款合同》,在实际放款后将跟踪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如绍兴东方出现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情形,公司将停止向其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向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加强资金管理,对绍兴东方的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公司实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情况,保障公司整体资金安全运行。
五、董事会意见
绍兴东方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且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在全面评
估其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基础上,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是可行的;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谭伟任绍兴东方法人代表,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庆忠任绍兴东方总经理,公司能够继续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管理、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且绍兴东方其他六位少数股东必须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与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并将按照其各自在绍兴东方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公司为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向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收取利息且定价公允,该等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绍兴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
利于满足其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促进其健康发展;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资金管理能够有效控制,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能够实施有效的风险管控;且绍兴东方其他六位少数股东均必须与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并按各自在绍兴东方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及有偿资助的原则,资金使用费用定价公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其控股子公司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促进绍兴东方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东方电热向控股子公司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东方电热以自有资金向绍兴东方提供有偿财务资助,满足其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定发展;绍兴东方为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的企业,资信良好,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绍兴东方的其他股东必须与东方电热签署担保合同,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以其各自持有绍兴东方的股份比例向东方电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4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没有提供财务资助;逾期未收回的金额为 0 元。
特此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