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 年 4 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新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
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
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
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制。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所作出决议;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30%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产百分之三十的;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定的担保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