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1-058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对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下午1:30在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谭荣生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总股本1,273,493,706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2,699,8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7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02,312,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4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8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04%。
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2人,所
共 0 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共12人,代表股份38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04%。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02,378,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1%;
反对3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9%;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39%;
反对3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903%;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
本议案审议结束后,与会股东听取了届满离任的三位独立董事及现任的三位独立董事的2020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02,378,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1%;
反对3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097%;
反对3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9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502,378,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1%;
反对3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9%;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39%;
反对3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903%;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02,378,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1%;
反对3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9%;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39%;
反对3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903%;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02,378,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1%;
反对3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9%;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39%;
反对3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903%;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02,378,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1%;
反对3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9%;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39%;
反对3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903%;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502,378,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1%;
反对3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39%;
反对3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1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蒋成律师、赵小雷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