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18-033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对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1:30在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谭荣生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总股本1,273,493,706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4,982,6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5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04,952,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5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
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共1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9%;通过网络投票的共2人,代表股份2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15:00至2018年5月11日15:00的任意时间。
3、公司董事谭克、王宏因出差未能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其他5名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04,959,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45%;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04,959,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45%;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504,959,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45%;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04,959,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45%;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以2017年末总股本1,273,493,7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0.1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
同意504,959,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45%;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504,959,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45%;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亮律师、张腾超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