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3-060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4)
的公告,决定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二)14:30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股东胡醇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主要内容
提案一:《关于提请罢免宋静波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二:《关于提请罢免刘明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三:《关于提请罢免马勇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四:《关于提请选举许冬冬、顾军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提案五:《关于提请选举朱中一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收到董事、财务总监刘明珍女士、2023 年 9 月 1 日
收到董事长宋静波女士、独立董事马勇先生的辞职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胡醇先 生提请增加在9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中的提案一、二、 三已无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将提案四、提案五提交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胡醇先生提请《关于提请选举许冬冬、顾军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朱中一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将增加至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许冬冬先生任职资格及简历:
许冬冬先生,1991 年,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在读。现任苏州市上市公司协会顾问,历任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天晟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投资部总经理,中新国投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冬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条和 3.2.4 条规定的情形。
三、顾军先生任职资格及简历:
顾军先生,1968 年,加拿大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 年至今,于RIOSHINEACCOUNTING 任职,为 RIOSHINEACCOUNTING 合伙人。
顾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条和 3.2.4 条规定的情形。
四、朱中一任职资格及简历:
朱中一先生,1975 年,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1999 年 8 月至今,
于苏州大学任教师职务,2001 年 5 月至今,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中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条和 3.2.4 条规定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王雪靖、赵怡超:
1、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股东胡醇持有公司10.3%的股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胡醇拥有临时提案
权。
2、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胡醇发来的《关于增加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案人的临时提案提出时间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案提交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3、提案人提交的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胡醇提请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许冬冬、董事候选人顾军、独立董事候选人
朱中一已出具《候选人关于同意接受提名并保证切实履职的承诺》,独立董事候
选人朱中一已出具《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胡醇作为独立董事提名人已出具苏
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5、综上,我们尊重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同意将股东胡醇提交的董事候选人许冬冬、董事候选人顾军、独立董事候选人朱中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履职尽责,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的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马勇:
鉴于胡醇先生发来的《关于增加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中的提案一、提案二、提案三的内容,因宋静波、刘明珍、马勇三名董事现已提出
辞职,故上述三项提案现在也就没有了审议的基础,故我本人发表反对意见,建议相应调整该议案内容。
六、其他说明
1、朱中一先生已于 2011 年 7 月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2、截止本公告日,胡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8,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3、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胡醇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案内容包括《关于提请罢免宋静波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刘明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和《关于提请罢免马勇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等罢免提案的内容。
公司章程第 53 条第 2 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在准备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 2 日内,上述罢免提案所涉董事均已经提交辞职文件。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上述罢免提案的基础不复存在,因此未将该等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公司收到胡醇提交议案
的时间是 2023 年 8 月 31 日(周四),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
法定休假日(9 月 2 日,周六),因此,公司在 2023 年 9 月 4 日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
胡醇先生《关于增加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全文见附件。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关于增加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尊敬的电科院董事会:
提案人胡醇,截至本函发送之日,持有电科院 10.3%的股份,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股东大会召集人书面提交本临时提案函,提请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如下议案:
提案一:《关于提请罢免宋静波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二:《关于提请罢免刘明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三:《关于提请罢免马勇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四:《关于提请选举许冬冬、顾军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五:《关于提请选举朱中一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真实性,本次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函告。
提案人:胡醇
2023 年 8 月 31 日
提案一:《关于提请罢免宋静波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结合公司目前发展阶段的实际需求、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构成与资源赋能等原因,宋静波女士不再适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特此提请罢免宋静波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提案二:《关于提请罢免刘明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结合公司目前发展阶段的实际需求、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构成与资源赋能等原因,刘明珍女士不再适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特此提请罢免刘明珍女士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提案三:《关于提请罢免马勇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马勇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多次存在不积极履职、不独立履职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原定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刘
明珍为财务总监。在该次会议中,马勇先生在出席人数达到 6 名即董事会出席人数达到董事会召开的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未进行有效投票且未向董事会提交其弃权票及弃权理由。
该次会议最后未形成有效决议以至于财务总监的选聘工作未及时完成,从而
导致了公司延误披露年报,公司不得不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重新召开第二次
董事会选举财务总监并将原计划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年报披露日期延期到
2022 年 4 月 28 日,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
2、公司违法违规召开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时候,马勇先生作为法律专业的独立董事,完全无视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参与会议并投同意票,对董事会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时间召集召开董事会的违规事项完全不发表任何异议,未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3、本次本人提议补选董事,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马勇先生投出弃权票,弃权理由为主要股东中检公司与本人就该议案董事的提名事宜存在分歧。首先,公司三名董事辞职,本人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及时提出补选, 现辞职的三位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