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3-035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2日,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紧急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三个议案:以6票同意、2票反对和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董事长的议案》;以6票同意、1票反对和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以6票同意、1票反对和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02)。
胡醇先生对于上述董事会存有异议,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3-009)。
2023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吴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506民初795号。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胡醇的诉讼请求(公告编号:2023-01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5月10日,公司收到吴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胡醇因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506民初795号”,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胡醇,男,1978 年 6 月 23 日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2050219780623****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幢
被上诉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前珠路 5 号
(一)上诉请求
1、请求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二)上诉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剥夺、严重限制上诉人胡醇的质证期、发问、辩论的法定诉讼权利,且已严重影响公正审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3、一审法院向上诉人询问、调查的“军工资质”、“续贷”相关事实未予以记录或查明事实不清。
4、一审法院未就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正当性”、“必要性”和“紧急性”进行查明,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5、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反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勤勉义务属认定错误。
6、一审法院认定无重新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必要属认定错误。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胡醇的《民事上诉状》。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