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3-017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吴中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胡醇诉讼请求,公司胜诉。该事项未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2日,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紧急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三个议案:6票同意、2票反对和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董事长的议案》;以6票同意、1票反对和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以6票同意、1票反对和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02)。
胡醇先生对于上述董事会存有异议,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3-009)。
二、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506民初795号。判决结果如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胡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现已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事项未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506民初795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