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3-012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调解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发送的(2023)苏0506诉前调4680号案件相关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胡醇,男,1978 年 6 月 23 日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205021978********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幢
被告:胡德霖,男,1951 年 1 月 23 日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205021951********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幢
第三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前珠路 5 号
(一)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被告胡德霖出具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无效;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院”)系一家在苏州市吴中区登记设立和实际经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公司。电科院的前三大单一股东分别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25.09%)、被告胡德霖(持股比例为 24.54%)和原告胡醇(持股比例为10.30%)。
根据原告、被告在电科院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文件中的书面确认与承诺,原告、被告系电科院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2021 年 10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由被告
胡德霖将其持有的电科院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以下简称“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原告胡醇行使,并约定被告不享有单方撤销及终止委托表决权的权利。
2021 年 10 月 15 日,第三人电科院就上述签署协议及协议安排发布了《苏
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052)。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原告胡醇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电科院 34.84%的表决权,保持着原告和被告对电科院的实际控制地位。为此,在委托期间,原告胡醇从未减持任何电科院股份。
2022 年 12 月 12 日,被告胡德霖在未通知原告胡醇及电科院董事会秘书的
情况下,擅自操作电科院信息披露系统,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
除表决权委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原告胡醇认为,被告胡德霖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严重违反了原告与被告的协议约定,也严重违背了原告和被告共同对公众股东的作出的公开承诺,会导致电科院的实际控制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造成公司治理混乱和信息披露严重违规,进而损害公司及众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胡醇先生的《民事起诉状》;
2、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6诉前调4680号案件其他相关文书。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