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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关于完成董事补选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9

电科院:关于完成董事补选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2-038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补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王雪靖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选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厉丽华女士的书面《辞
 职报告》。厉丽华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并相应辞去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中的提名委员会职务。其原定任期届满之日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宋静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
 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宋静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 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宋静波女士简历详见 附件)

    二、补选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8 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姜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
告》。姜涟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并相应辞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其原
定任期届满之日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2022年5月8日,公司收到股东胡醇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如下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王雪靖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
举王雪靖增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王雪靖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雪靖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宋静波女士简历:

  宋静波女士,1982 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工程师。2005 年至今在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任仪器设备部职员、主任,2020 年至今任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二十六计量测试中心站(苏州)主管。
  宋静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王雪靖女士简历:

  王雪靖女士,1974 年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职于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2006 年 3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职于太平
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11 月,任职于卡姆丹克太阳能股
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2007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职于香港博达财
经传讯集团有限公司;2011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上海博涵公共关系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王雪靖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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