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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公告日期:2022-04-13

电科院: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2-008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2 号)(以
下简称“《决定书》”),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整改的总体工作安排

  为了更好地落实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中相关整改要求,公司成立了专项整改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整改工作。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自查,并针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项提出了整改计划。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收入确认不规范


  你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上半年度部分收入按照实际收款时点
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问题。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 2019 年年报、2020 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情况说明: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沟通不够及时、充分,由于业务部门没有及时收集客户确认信息,向财务部传递相关业务进展情况不全面,导致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跨期问题。对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半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6.40 万元、-168.41 万元、-785.56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0.22%、-1.93%、-9.37%。

    公司的整改措施:公司将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完善内部控制;对业务及财务相关人员进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培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财务部门做好复核工作,杜绝收入的提前与滞后确认。公司将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并在巨潮资讯网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整改责任部门:财务部、业务部、内审部

    整改期限:2022 年 4 月 30 日前,长期落实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未履行审议程序

  你公司 2012 年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长期执行,上述制度未经董事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情况说明:经公司自查,公司虽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且据此进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整改措施: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提交 2021 年度董事会进行审议。

    整改责任部门:证券部、法务部

    整改期限:2022 年 4 月 30 日前

    三、总结

  根据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的有关要求,公司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就存在的有关问题积极进行了专项整改,并与年度董事会一起进行相关事项的审议。本次整改活动的开展,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公司的内部控制更加规范、严谨、科学,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长效机制,杜绝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积极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江苏证监局此次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规范、信息披露的重要认识,促进了公司对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

  通过本次整改,公司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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