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1-058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2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卫平先生召集、主持,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和审议事项逐项认真审议,共有五名监事通过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参与会议表决。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编制了《公司章程》(2021年11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以及《公司章程》(2021年11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于2021年11月28日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第五届监事会将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非职工代表监事3名和职工代表监事2名。公司本届监事会提名李卫平、魏晓玲、林达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以上各被提名监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监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为确保监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上述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陈凤亚、成燕玲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卫平先生,1958年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1981年进入苏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本公司子公司前身)工作,曾任本公司《江苏电器》(2009 年更名为《电工电气》)杂志社编辑部主任,现任本公司《电工电气》杂志社编辑部主任。李卫平先生2009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 条规定的情形。
魏晓玲女士,1977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任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级会计主管;2003年1月至2004年10月任北京正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2004年11月至2008年1月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任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主管会计;2009年8月至今任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会计。魏晓玲女士2012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 条规定的情形。
林达先生,1984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2014年12月至今任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室职员。林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
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