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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2

电科院: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0-022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21日下午14:00在苏州石湖金陵花园酒店(苏州市吴中区越溪镇南溪江路88号)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0年4月21日9:15至15:00期间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6,115,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479%。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4,253,1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8471%;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1,86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3009%。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59,6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议上作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456,115,233 股。同意 456,115,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65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456,115,233 股。同意 456,108,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65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72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78%。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19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806,336,621.48 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3.78% ; 营 业 利 润 189,078,049.64 元 , 同 比 增 长 31.20% ; 利 润 总 额
188,784,379.58 元,同比增长 31.24%;实现净利润 167,358,617.70 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30.2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6,542,721.85 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30.18%。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456,115,233 股。同意 456,115,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65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456,115,233 股。同意 456,115,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65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及同意,股东大会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456,115,233 股。同意 456,108,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65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22%;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母公司年初结存未分配利润为
431,119,420.34 元,2019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57,188,995.70 元,提取 10%
法定盈余公积金 15,718,899.57 元,且因 2019 年度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481,590,818.03 元,合
并 报 表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524,676,129.75 元 ; 资 本 公 积 金 余 额 为
723,075,698.54 元。

  公司 2019 年经营及盈利状况良好,为回报广大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为:以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58,322,487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4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人民币 303,328,994.8
元;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178,261,823.23元,合并报表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221,347,134.95 元。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456,115,233 股。同意 455,915,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1%;反对 2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5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369%;反对 20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6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部分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含子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 5 亿元自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456,115,233 股。同意 456,108,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65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72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郁振华律师、孙梦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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