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4 证券简称:日科化学 公告编号:2023-045
山 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5月10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发布了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2022年5月16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5月20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6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年7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授予日为2022年6月21日,上市日期为2022年7月15日。
6、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466,802,614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人民币(含税)。本次权益分派于2023年6月28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调整方法,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P=3.46-0.06=3.4元/股(不含利息)。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2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系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所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法》、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