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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4-04-20

佳讯飞鸿: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讯飞鸿”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佳讯飞鸿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佳讯飞鸿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佳讯飞鸿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佳讯飞鸿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佳讯飞鸿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3 年 3 月 17 日至 2023 年 3 月 26 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异议,并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四)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后续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

  (六)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二、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93,718,564 股剔除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
股份 4,740,804 股后的 588,977,7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29,448,888.00 元,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5 月 23 日。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前述规定,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应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3-0.05=2.95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故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来的 3.00 元/股调整至 2.95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本次归属条件成就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归属权益数量为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50%。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因此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求。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公
 公司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司 2023 年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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