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 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21-078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68 号)核准,2016 年 10 月 21 日,佳
讯飞鸿非公开发行 26,316,73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25.7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76,339,986.7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7,756,316.73 元(含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58,583,669.97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对本次发行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众环验字[2016]第 02005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及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新增全资子公司佳讯飞鸿
(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研究院”)作为募投项目“设
备状态预测与健康管理(PHM)系统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
共同实施募投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智能研究院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截至2021年12月29日的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余额 用途
(元)
设备状态预
智能研究 兴业银行股份 测与健康管
院 有限公司北京 321350100100192917 0 理(PHM)
石景山支行 系统升级及
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智能研究院(以下简称“甲方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协议中,甲方二是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二与甲方一共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甲方一、甲方二以下统称“甲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350100100192917,截至2021年12月29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设备状态预测与健康管理(PHM)系统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祥熙、李世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两者孰低为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