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21-045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7 月 8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
(三)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四)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五)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一)注销原因
1、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尚未行权
截至2021年7月2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经届满,第一个行权期共有632,869份期权尚未行权。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在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将由公司进行注销。
2、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因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94名激励对象(其中1人已离职)已获授但不满足行权条件的2,475,055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进行注销。
(二)注销数量
本次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107,924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2%。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截至2021年7月2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经届满,第一个行权期共有632,869份期权尚未行权。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监事会同意由公司注销上述未在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
因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由公司注销不符合行权条件的2,475,055份股票期权。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取得现阶段必要的相关批准与授权;公司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