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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9

佳讯飞鸿: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 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21-038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菁先生、郑贵祥先生的通知,鉴于其二人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上述两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6月28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 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3,998,1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6%,郑贵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9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双方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林菁先生和郑贵祥先生于2021年6月28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二、《一致行动协议》 主要内容

  1、林菁、郑贵祥(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应当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2、协议双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提案权、表决权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使协议双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

  3、协议双方中的公司董事,就有关公司经营决策、公司高管提名任免和其他相关事项在公司的各种董事会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前,应先行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对董事会会议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采取一致
行动,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回避者除外。

  4、协议双方应当确保按照达成的一致行动决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5、若协议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协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6、协议任何一方如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协议另一方。

  7、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协议相关的其它事宜时,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

    三、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林菁先生和郑贵祥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 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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