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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1

佳讯飞鸿: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20-025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 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公司一层 102
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11 人,所持股份 155,519,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40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所持股份
155,489,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359%。

    3、网络投票情况: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所持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9 人,所持股
份 59,553,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02%。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514,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548,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514,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548,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506,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
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540,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506,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
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540,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497,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531,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1%;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514,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548,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514,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548,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497,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531,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1%;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531,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1%;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贾琛、胡冬阳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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