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 公告编号:2023-045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4 号)同意注册,北 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华录”)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7,459,099股,发行价格为27.51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 1,580,699,813.49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1,118,922.6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69,580,890.82 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勤信验 字【2023】第 601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中国进出 口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石景山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3年11月 3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账户余额情况如
下:
开户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520507047251000031 139,838,267.35 超级存储研发项目
京分行
政企数字化转型平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10000058590 495,970,626.05 台关键技术研发及
产业化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人工智能训练资源
关村海淀园支行 20000002664600127497586 471,649,326.26 库及全域视频感知
服务平台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石景山 11050164360000002028 462,412,994.90 补充流动资金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上述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泽皓、崔学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及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勤信验字【2023】第6014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