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 公告编号:2020-174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十层会
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12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 9:15-15:00。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274,532,1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24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269,295,3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44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 人,代表股份 5,236,8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0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11,288,1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3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6,051,2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31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5,236,8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059%。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拥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股东的充分讨论,书面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246,6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0%;反对 285,4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02,6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711%;反对 285,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审议吸收合并北京尚易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171,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5%;反对 37,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323,8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27,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024%;反对 37,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83%;弃权 323,8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93%。
3、关于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495,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 36,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51,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61%;反对 36,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495,0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5%;反对 37,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51,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17%;反对 37,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审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4,529,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85,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4%;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林拥军先生、杨新臣先生、徐忠华先生、王艳女士、高辉女士、颜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 3 年。
6.01.选举林拥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4,453,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9,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0830%。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4,453,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9,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0830%。
6.03.选举徐忠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4,453,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9,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0830%。
6.04.选举王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4,453,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9,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0830%。
6.05.选举高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4,453,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9,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0830%。
6.06.选举颜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4,453,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9,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0830%。
7、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吕本富先生、吴晶妹女士、李尚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 3 年。
7.01.选举吕本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4,529,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85,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1107%。
7.02.选举吴晶妹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4,529,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85,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1107%。
7.03.选举李尚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4,529,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85,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1107%。
8、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郭建先生、宋辰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与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 3 年。
8.01.选举郭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4,171,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27,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3.9803%。
8.02.选举宋辰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4,529,1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85,1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11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范耀东、赵燕燕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