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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4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          公告编号:2018-042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

会于2018年5月4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十层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0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4日

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年5月3日15:00至2018年5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

170,555,2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2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160,909,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516%。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645,2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6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

15,861,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6,216,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5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8人,代表股份9,645,2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686%。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韩建国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555,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61,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555,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1,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555,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1,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555,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1,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8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52,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52,9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6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

    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546,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52,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8%;反对

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546,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6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52,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6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

    8、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555,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61,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555,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61,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山东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546,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52,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反对

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范耀东、赵燕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