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 公告编号:2017-127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易华录”)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164 名激励对象5,916,579股限制性股票,确定2017年12月29日为授予日。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已经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
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13.86元/股;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64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人;核心技术人员46人、核心业务人员90
人、中层管理人员25人;首次授予5,916,579股。
3、解除限售安排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为锁定期。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
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的
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解锁期 34%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解锁期 33%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解锁期 33%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解除限售考核指标
(1)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8-2020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16年为基数,2018年合并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高于22%,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2018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华录集团下达的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且△EVA大于0;
(3)2018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8%,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50分位值
(1)以2016年为基数,2019年合并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高于22%,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2019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华录集团下达的考核目标,
第二个解锁期
且△EVA大于0;
(3)2019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9%,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50分位值
(1)以2016年为基数,2020年合并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高于22%,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三个解锁期
(2)2020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华录集团下达的考核目标,
且△EVA大于0;
(3)2020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50分位值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2)利润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利润作为计算依据;(3)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净资产和利润增加额的计算;(4)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按照上表标准执行。
解锁期内,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当年不予解锁,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当期解锁日之后以授予价格与解锁日市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2)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各年度绩效考核办法中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其中A/B/C为考核合格档,D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股权激励考核对象。
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0.7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在该解锁日对应的考核会计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D),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当期解锁额度,公司将在当期解锁日之后,以授予价格与解锁日市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若激励对象在该解锁日对应的考核会计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C,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锁额度以当期解锁日之后以授予价格与解锁日市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二) 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1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实。
2、2017年12月12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7]1293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17年12月28日,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17年12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6、2017年12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授予业绩考核条件:
(1)2016年度公司合并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14年至2016年三年平均业
绩水平,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
(2)2016 年度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华录集团下达的考核目标,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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