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1 证券简称: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9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6 月 8 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6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6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6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常熟市通林
路 28 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汪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8,706,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37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98,622,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10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股份660,12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176%。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575,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8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谢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98,706,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0,12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张骐、薛洁琼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