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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27

亿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由 36 人调整为 35 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424.375 万股
调整为 419.375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39.50 万股调整为 335.5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4.875 万股调整为 83.875 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9 月
27 日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向 35 名激励对
象授予 33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_________  _____      ___  ____    _____    __  _______
          王小川      JINLINGZHANG        刘向明          吴敏艳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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