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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9

亿通科技: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11          证券简称: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黄卫东先生、殷丽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为配合公司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以上监事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黄卫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继续在
公司营销中心任职。

    2、殷丽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继续在公司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上述监事黄卫东先生、殷丽女士原定任期为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2名监事辞职后,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选举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截至本公告日止,黄卫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殷丽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0,8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黄卫东先生、殷丽女士承诺辞去监事职务后将继续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黄卫东先生、殷丽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公司现控股股东安徽顺源芯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赵亚军先生、滕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2 月 8 日

附件: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赵亚军,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2006年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凝聚态物理专业,硕士学位。

    2011年至2014年任合肥华恒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硬件部经理;2014年至今任华米科技(Huami Corporation)硬件工程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止,赵亚军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担任相关职务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滕飞,男,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201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硕士学位。

    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就职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至今就职于华米科技(Huami Corporation)。

    截至本公告日止,滕飞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担任相关职务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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