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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第五届监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6

欣旺达:第五届监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欣>2023-118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袁会琼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全体监事的任期即将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届满,根据《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拟提名袁会琼女士、刘荣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后,将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将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六届监事会。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了确保监事会的相关运作,第五届监事会的现有监事在新一届监事会产生前,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直至新一届监事会产生之日起,方自动卸任。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回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议案》。

  公司《关于申请撤回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8 月 15 日
附件: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1、袁会琼:女,1980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2004 年 3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职于翔宇鞋业有限公司;2006 年 2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职于南通特伟箱包有限公司;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4 月,
任欣旺达总经理秘书;2009 年 4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欣旺达采购部经理;2011
年 3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欣旺达审计部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0 月,
任欣旺达总经理秘书;2013 年 4 月至今,任欣旺达风控审计部总监;2007 年 12
月至今,欣旺达工会主席;现任欣旺达监事。

  袁会琼女士持有公司 3,4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1,862,319,056 股的
0.0002%。袁会琼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第 3.2.3 条、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刘荣波:女,1991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
历。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职于甘肃中科药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任证券事务代表;2016 年 12 月至今,任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欣旺达证券事务代表、监事。

  刘荣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刘荣波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3.2.3 条、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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