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通过。2020 年 4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8 号)核准批文,核准公司向
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12,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截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止,欣旺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2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8,170,018.5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01,829,981.42 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518 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1,106,037,735.85 元,系募集资金认缴款扣除承销费后的净额,与验资报告中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1]3300
号文《关于同意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截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止,公司本次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93,438,233 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3,915,061,962.7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3,891,752.98(不含税)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81,170,209.72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93,438,233.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3,787,731,976.7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XYZH/2021SZAA50116 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3,893,986,652.89 元,系募集资金认缴款扣除承销费后的净额,与验资报告中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欣旺达公司募集
资金账户合计减少的金额为 976,355,628.38 元,具体情况如下:1)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07,497,656.67 元;2)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使用的金额为 776,088,304.58 元;3)募集资金账户产生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的净额为 7,230,332.87 元。
(2)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欣旺达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2022 年度合计减少金额为 129,682,107.47 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1)本年度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使用的金额为-301,500.00 元;2)本年度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130,482,865.16 元;3)本年度募集资金账户产生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的净额为 499,257.69 元。
(3)结余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余额
为人民币 0.00 元。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通过董事会审议,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消
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欣旺达公司募集
资金账户 2021 年度合计减少的金额为 1,627,544,065.78 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1)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69,705,627.18 元;2)2021 年度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使用的金额为1,048,877,062.49 元;3)2021 年度募集资金账户产生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的净额
为 1,488,623.89 元;4)2021 年度募集资金账户支出发行费用 10,450,000.00 元。
(2)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欣旺达公司募集资金账
户 2022 年度合计减少的金额为 936,920,529.04 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1)本年度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使用的金额为 974,759,214.30 元;2)本年度募集资金账户产生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的净额为 37,838,685.26 元。
(3)结余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余额
为人民币 1,329,522,058.07 元,其中包括大额存单 15,000.00 万元,结构性存款11,000.00 万元。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1、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锂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锂
威”)在 2020 年 7 月 20 日连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
证券”)分别与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大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园洲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布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上述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截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一”)、惠州锂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系欣旺达全资子公司)、浙江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系惠州锂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四”,系欣旺达全资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一”)、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四”)、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七”)、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十一”)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各方 中,“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可合称为“甲方”,“乙方一”、 “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乙 方八”、“乙方九”、“乙方十”、“乙方十一”可合称为“乙方”。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
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知会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 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账户的存储情况列示
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注 1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招商银行布吉支行 755901482010809 已注销注3
华兴银行宝安支行 805880100059565 1,106,037,735.85 已注销注3
华兴银行宝安支行 805880100059591 已注销注2
华兴银行宝安支行 805880100059582 已注销注3
华兴银行宝安支行 805860100010460